法律畢業論文:法律畢業論文范文你的法律專業論文準備往什么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 />
你的法律專業論文準備往什么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后,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后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并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后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不知道你是否確定了選題,
確定選題了接下來你需要根據選題去查閱前輩們的相關論文,
看看人家是怎么規劃論文整體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動手收集資料了,
進而整理和分析資料得出自己的論文框架;
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組織論文了。
你如果需要什么參考資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給你。
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后,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
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
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后,還要經過一定的
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后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占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
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占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于對資料作
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
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
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于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
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后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舍。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
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后,必然會有
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第一步,廣
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
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并不等于有言必錄,有文必
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
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第二步,是將閱讀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
分成: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對同一問題幾種
不同觀點的資料;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
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
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
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肯定趕不出來了。。自考的論文蠻麻煩的。。要10個注腳和5本參考文獻。。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進去。。。。
不過你執意要寫。我建議寫刑法。因為刑法問題比較好寫些。。我以前寫的論文是盜竊罪。。。題目是論攜帶兇器盜竊 題目盡量寫小一點。不然肯定會退稿的。 給你個萬能三段論:XX的性質。。XX的危害性。。XX與XX的比較。(就是類似相近的罪名比較,比如,攜帶兇器盜竊和攜帶兇器搶奪的比較) 然后寫個結語。。說老師我學識淺薄,言不能盡其意什么的。。博個同情。扮個可憐。。。主要是10個注腳和5本參考文獻很麻煩 很麻煩很麻煩。。。
寫論文很簡單,沒有現成的我手頭上的也是畢業論文,不方便大家用一樣的
其實你可以選一個題目,下載多篇論文,借鑒一下,說白了就是剪剪貼貼,每篇文章摘一點,想寫少都很難,也就花費你兩個小時,很簡單的。
你先去網上找下唄,網上不是有很多關于(法學)的論文嗎。你搜下就可以找到很多你參考的了~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 【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 【開場白】 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對象】 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后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于普通案件的審理。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么后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采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 【立論基礎】 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于普通案件的審理。 【例外考量】 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么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 【核心觀點】 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于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 在法理學上,憲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于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 【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 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于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于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 為什么? 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后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 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么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 【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 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藥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 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 【結論】 “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亙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后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于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于具體案件。 【感嘆】 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 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 2011-5-2
還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論文的結構。
優秀論文的要素
正確的選題、合適的切入點、簡潔明了、說清自己的貢獻、可靠的/可重現的結果、可重復的過程、好的文章結構和邏輯流程、精選的參考文獻。
誤區
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數學、理論和公式越復雜越好、顯示自己的聰明、追求最好,史無前例顯示權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論文。
優秀論文結構范例
一、Abstract–對自己工作及其貢獻的總結
1、闡述問題。
2、說明自己的解決方案和結果。
二、Introduction–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綱
1、題X是重要的。
2、前人的工作A、B曾經研究過這個問題。
3、A、B有一些缺陷。
4、我們提出了方法D。
5、D的基本特征,和A、B進行比較。
6、實驗證明D比A、B優越。
7、文章的基本結構,大綱。
三、PreviousWork–說明自己與前人的不同
1、將歷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類別。
2、對每項重要的歷史工作進行簡短的回顧(一到幾句),注意要回顧正確,抓住要點,避免歧義。
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進行比較。
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評價前人的工作,不要過于苛刻。
5、強調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舉出各自適用例子。
四、OurWork–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個部分
1、從讀者的角度,闡明定義和表示法。
2、提供算法的偽碼,圖解和相應解釋。
3、用設問的方式回答讀者可能提出的潛在問題。
4、復雜的冗長的證明和細節可以放在附錄中,這里關鍵是把問題闡述清楚。
5、特例和例外應該在腳注中給予說明。
五、Experiments–驗證提出的方法和思路
1、合理地設計實驗(簡潔的實驗和詳盡的實驗步驟)。
2、必要的比較,突出科學性。
3、討論,說明結果的意義。
4、給出結論。
六、Conclusion–總結和前景展望,結文
1、快速簡短的總結。
2、未來工作的展望。
3、結束全文。
七、References–對相關重要背景文獻的全面應用
1、選擇引文(眾所周知的結論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
2、與前文保持一致。
八、Others–致謝、附錄、腳注
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還在等什么,趕快行動起來吧。如果你在寫作過程中還有其它的問題,隨時聯系
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 當事人 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于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于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于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采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后明確了在兩年以后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于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征,對于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于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征,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于,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并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于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于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于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卷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于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并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于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后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占有或對方占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意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于隨意。
三、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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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的寫作要求、流程與寫作技巧
廣義來說,凡屬論述科學技術內容的作品,都稱作科學著述,如原始論著(論文)、簡報、綜合報告、進展報告、文獻綜述、述評、專著、匯編、教科書和科普讀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論著及其簡報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創造發明等知識產權的。其它的當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發展的、為特定應用目的和對象而撰寫的。下面僅就論文的撰寫談一些體會。在討論論文寫作時也不準備談有關稿件撰寫的各種規定及細則。主要談的是論文寫作中容易發生的問題和經驗,是論文寫作道德和書寫內容的規范問題。
論文寫作的要求
下面按論文的結構順序依次敘述。
(一)論文——題目科學論文都有題目,不能“無題”。論文題目一般20字左右。題目大小應與內容符合,盡量不設副題,不用第1報、第2報之類。論文題目都用直敘口氣,不用驚嘆號或問號,也不能將科學論文題目寫成廣告語或新聞報道用語。
(二)論文——署名科學論文應該署真名和真實的工作單位。主要體現責任、成果歸屬并便于后人追蹤研究。嚴格意義上的論文作者是指對選題、論證、查閱文獻、方案設計、建立方法、實驗操作、整理資料、歸納總結、撰寫成文等全過程負責的人,應該是能解答論文的有關問題者。現在往往把參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應該以貢獻大小依次排列。論文署名應征得本人同意。學術指導人根據實際情況既可以列為論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謝。行政領導人一般不署名。
(三)論文——引言是論文引人入勝之言,很重要,要寫好。一段好的論文引言常能使讀者明白你這份工作的發展歷程和在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寫出論文立題依據、基礎、背景、研究目的。要復習必要的文獻、寫明問題的發展。文字要簡練。
(四)論文——材料和方法按規定如實寫出實驗對象、器材、動物和試劑及其規格,寫出實驗方法、指標、判斷標準等,寫出實驗設計、分組、統計方法等。這些按雜志對論文投稿規定辦即可。
(五)論文——實驗結果應高度歸納,精心分析,合乎邏輯地鋪述。應該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圖而主觀取舍,更不能弄虛作假。只有在技術不熟練或儀器不穩定時期所得的數據、在技術故障或操作錯誤時所得的數據和不符合實驗條件時所得的數據才能廢棄不用。而且必須在發現問題當時就在原始記錄上注明原因,不能在總結處理時因不合常態而任意剔除。廢棄這類數據時應將在同樣條件下、同一時期的實驗數據一并廢棄,不能只廢棄不合己意者。
實驗結果的整理應緊扣主題,刪繁就簡,有些數據不一定適合于這一篇論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湊到一篇論文中。論文行文應盡量采用專業術語。能用表的不要用圖,可以不用圖表的最好不要用圖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難。文、表、圖互不重復。實驗中的偶然現象和意外變故等特殊情況應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隨意丟棄。
(六)論文——討論是論文中比較重要,也是比較難寫的一部分。應統觀全局,抓住主要的有爭議問題,從感性認識提高到理性認識進行論說。要對實驗結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復敘述實驗結果。應著重對國內外相關文獻中的結果與觀點作出討論,表明自己的觀點,尤其不應回避相對立的觀點。論文的討論中可以提出假設,提出本題的發展設想,但分寸應該恰當,不能寫成“科幻”或“暢想”。
(七)論文——結語或結論論文的結語應寫出明確可靠的結果,寫出確鑿的結論。論文的文字應簡潔,可逐條寫出。不要用“小結”之類含糊其辭的詞。
(八)論文——參考義獻這是論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一部分。列出論文參考文獻的目的是讓讀者了解論文研究命題的來龍去脈,便于查找,同時也是尊重前人勞動,對自己的工作有準確的定位。因此這里既有技術問題,也有科學道德問題。
一篇論文中幾乎自始至終都有需要引用參考文獻之處。如論文引言中應引上對本題最重要、最直接有關的文獻;在方法中應引上所采用或借鑒的方法;在結果中有時要引上與文獻對比的資料;在討論中更應引上與論文有關的各種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結果或觀點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獻;故意不引,自鳴創新;貶低別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輕,故作姿態的做法都是錯誤的。而這種現象現在在很多論文中還是時有所見的,這應該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獻、漏掉重要文獻、故意不引別人文獻或有意貶損別人工作等錯誤是比較明顯、容易發現的。有些做法則比較隱蔽,如將該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討論中。這就將原本是你論文的基礎或先導,放到和你論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科研工作總是逐漸深人發展的,你的工作總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發展起來做成的。正確的寫法應是,某年某人對本題做出了什么結果,某年某人在這基礎上又做出了什么結果,現在我在他們基礎上完成了這一研究。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表述絲毫無損于你的貢獻。有些論文作者卻不這樣表述,而是說,某年某人做過本題沒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過本題仍沒有做成,現在我做成了。這就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有時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內行人一戳,紙老虎就破,結果弄巧成拙,喪失信譽。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還是不少見的。
(九)論文——致謝論文的指導者、技術協助者、提供特殊試劑或器材者、經費資助者和提出過重要建議者都屬于致謝對象。論文致謝應該是真誠的、實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謝、不要只謝教授不謝旁人。寫論文致謝前應征得被致謝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論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簡要地概括論文全文。常放篇首。論文摘要需精心撰寫,有吸引力。要讓讀者看了論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論文的縮影,或者看了論文摘要就想繼續看論文的有關部分。此外,還應給出幾個關鍵詞,關鍵詞應寫出真正關鍵的學術詞匯,不要硬湊一般性用詞。
是的,我有。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述科學道理,不僅要做到文從字順,而且要準確、鮮明、和諧、力求生動。
1.表論文的過程 投稿-審稿-用稿通知-辦理相關費用-出刊-郵遞樣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選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書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電子稿件形式。 2.發表論文審核時間 一般普通刊物(省級、國家級)審核時間為一周,高質量的雜志,審核時間為14-20天。 核心期刊審核時間一般為4個月,須經過初審、復審、終審三道程序。 3.期刊的級別問題 國家沒有對期刊進行級別劃分。但各單位一般根據期刊的主管單位的級別來對期刊劃為省級期刊和國家級期刊。省級期刊主管單位是省級單位。國家級期刊主管單位是國家部門或直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