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學的講師褙也指出,因為作為理性的法律人可以知道訴訟的成本和收益,所以訴訟的權利維持并不一般。在他進行學術研究的10年間,連續4次發現自己的論文被剽竊。因為他的論文是先發表的,所以這些剽竊造成的損失并不大。因此,他選擇的維護權利的方式主要是私人和解。補償、道歉等。其中,抄襲者是碩士時的朋友(碩士生)和老師的朋友(博士生),抄襲者是一部分的少數,中間人可以把話帶到他們身上,讓他們認識錯誤。
他還可以在發現自己的論文被剽竊后選擇其他權利的方式,要求對剽竊者的公司進行索賠、檢舉和處理。或通過媒體、網絡曝光。這些比訴訟好。他說,論文的抄襲被發現后,它包括抄襲者帶來的名聲上的負面影響以前在經濟上的收益(包括在未發現剽竊之前得到的稿費。在論文獲得的名聲或其他收益中也包含)中表明是遠大的。
年前的剽竊行為成為個人學術研究的污點,“相當于自己發行了《終身跟蹤令》”。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的楊帆律師表示,由于學位論文的特殊性,作者在發現自己的論文被剽竊后,應該首先尋求其他途徑的救助。如果得不到滿意的成果,也可以考慮訴訟。
作者可以以剽竊者、著作權侵害論文的發表者、刊載者等為被告,要求法院中止侵權、排除影響、道歉。雖然抄襲學位論文的人不能付出太多的經濟代價,但是他的名聲和誠實受到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