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并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初核,初核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