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風建設委員會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調查中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承認過錯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從輕處理;態度惡劣、隱瞞不報、抗拒調查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在調查中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承認過錯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從輕處理;態度惡劣、隱瞞不報、抗拒調查的,從重處理。 (七) 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學校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 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兼職人員等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取消其相應學習、訪問、合作、兼職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學風建設委員會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學風建設委員會15日內決定是否進入正式調查。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