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學位論文的管理,樹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格處理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學位授予單位為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而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以及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中,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包括以下情況:(一)購買、銷售學位論文或銷售組織學位論文的,(二)他人代寫、代寫學位論文或代寫組織學位論文的;(三)盜用他人的作品和學術成果;(四)偽造數據的,(五)其他重大學位論文;有偽造論文的行為。
第四條學位申請者必須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第五條指導教師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指導其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制作過程,審查其是否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6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查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和獨創性。第七條學位申請者購買學位論文、發生他人代作、抄襲或偽造數據等偽造情況時,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必須向社會公布取消
學位的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的處理決定。自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接受該學位的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者是在學的學生,其所在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為了在職人員,學位授予單位除了要進行紀律處分外,還必須向所在機關通報。第八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銷售學位論文,或者買賣、代寫組織學位論文者,屬于在校生時,其所在學校或授予學位的機關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其所在學校或學位授予單位可以解除開除處分或任命合同。
第9條指導教師不履行學術道德及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及審查的責任的,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虛假情況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過失處分。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的審查情況納入學院(本科)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審查內容。學位論文偽造和學位論文偽造頻發的情況下,學位授予機構可以向該學院(學部)等學生培養部門通報、批判,給予該學院(學部)的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11條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偽造學位論文或偽造學位論文的行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停止或取消該學科、專業學位授予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定其招生計劃,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管理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負責。第十二條發現學位論文有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確定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并根據需要委托專家組成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第十三條在對學位申請者、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聽取。
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社會中介組織、網站和個人,組織或參與學位論文的買賣、代理制作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15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該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