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術不端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學術規范、學術道德的行為。 更嚴重的,是少數人不懂法、不學法、不依法創作,學術道德缺失,不靠誠實勞動獲得科研成果,想要投機取巧、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獲。 再加上我國學術界突然面臨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在反對學術不端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有的學者抵擋不住市場經濟的誘惑,做出一些違背學術共同體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還不自知,自以為是。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2019年5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發布了《學術出版規范 期刊學術不端行文界定》行業標準(CY/T 174-2019),規定于201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該標準對論文作者的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表、違背研究倫理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分類和界定,對審稿專家和編輯者的違背學術道德、干擾評審程序、違反利益沖突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盜用稿件內容、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分類。.
《通知》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具體界定,包括:(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條,它對學術不端行為作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