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學術不端行為? 其實,此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2019年5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署才正式發布 我國首個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行業標準——《學術出版規范——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CY/T 174—2019)》 (以下簡稱《標準》),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其他學術不端行為包括: a) 在參考文獻中加入實際未參考過的文獻。 b) 將轉引自其他文獻的引文標注為直引,包括將引自譯著的引文標注為引自原著。 c) 未以恰當的方式,對他人提供的研究經費、實驗設備、材料、數據、思路、未公開的資料等,給予說明和承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袁軍鵬研究員等曾對國內23家政府部門和科研單位列出的總計41種科研不端行為表現進行過統計,其中僅有5種科研不端行為被8家以上的部門和單位同時列出。 這個統計表明,學術共同體尚未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具體表現進行系統梳理并達成廣泛共識。 根據科研不端行為的概念,通過研究近年各種科研不端案例,筆者認為科研不端行為的認定有四個要件: 一是行為主體是科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