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第四種形態的處理包括開除黨籍、開除、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形態轉化是依據當事人的認錯態度、違紀情形及后果等按照本規定在相鄰形態之間進行轉化,不能跳級轉化。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