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從辯題本身來看,學術不端本身就是對道德約束的一種否定,如果每一個學者都嚴于律己,獨立創新,學術不端這種丑聞又怎敢聲聲入耳。 我們從古至今不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建設法制型社會的要求已經完全證實了法律約束重于道德的約束,道德只能作為引導,而法律才是維護社會穩定,學術風氣的正道之光!
我們從古至今不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建設法制型社會的要求已經完全證實了法律約束重于道德的約束,道德只能作為引導,而法律才是維護社會穩定,學術風氣的正道之光!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學術不端應當由法律來約束。
在我國,對待學術不端行為也應如同 對待貪腐現象一般堅決打擊,使學術研究群體不敢抄,不 能抄,進而不想抄。 在對大學生實施學術道德誠信教育 以及構建長效誠信機制時,需要做到內外兼顧,不斷培養 大學生自律意識的養成,同時加大監管與懲治力度,齊頭 并進來加固大學生對抗學術不端行為的高墻。
我國對學術不端行為比較權威的界定是中科院在《中國科學院關于加強科研行為規范建 設的意見》中指出的,科學不端行為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 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 為。 具體行為表現在:在學術領域內做虛假的陳述,編造數據,篡改數據;損害他人著作權; 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 的科學不端行為,如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等;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 活動;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騙取經費、裝備和其他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