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我國學術規范的建設和教育尚待深入,學術自治遠未實現;規制學術剽竊行為的學術懲戒規范及民法業已存在,但尚不健全且未得到有效實施,所以,學術剽竊行為的犯罪化并不符合刑法的必要性原則。 因此,對學術剽竊行為的規制應以努力改革學術管理體制,實現學術自治,同時建立健全學術懲戒規則、民法等學術剽竊行為規制制度為優先選擇,而不宜貿然進行學術剽竊行為的犯罪化。
2.1 學術剽竊行為犯罪化會導致負面社會效應 自由精神是學術的靈魂,學術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自由的土壤和空氣。 “在文明的國家里,學術自由已發展為一種受到特別保護之思想自由的角落。 它并不是學術界有些人士所宣稱的乃個人的特權,學術自由是一種工作的條件。 大學教師之所以享有學術自由,乃基于一種信念,即這種自由是學者從事教授與探索他所見到的真理之工作所必需的;也因為學術自由的氣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環境” [17]。 平野龍一認為,刑法具有寬容性,或者可以說是自由尊重性。 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但其他控制手段沒有充分發揮效果,刑法也沒有必要無遺漏地處罰。 在現代社會,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種程度上必須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