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教育部表示,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教學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教 育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現面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 《辦法》表示,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嚴重違反公認 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教育系統所屬科研機構及其 他單位有關人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處理,可參照《辦法》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