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被認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事項,她主張自己只是“刊登了簡單易懂的圖像”、“單純的失誤”,因此是“無心之失”。 “篡改、捏造的指責,恕我無法服從”,明顯可見其向理研提出不服申訴的意向。 我收到了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書(于3月31日),心中滿是吃驚及憤怒。 特別是關于被判定學術不端的2項內容,盡管它們是在理化學研究所的規章中規定的“學術不端”的對象之外的“無心之失”,也還是被指責為了篡改、捏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