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學位論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動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請大學院學位的重要依據。學位論文應該在指導者的指導下由研究生獨立完成,不能抄襲、抄襲他人的成果。
第二條研究生在校期間,應培養良好的學術道德素質,指導者應承擔模范、指導和監督的職責。第三條學位論文應當引用他人的觀點和成果,注明出處,引用部分不得作為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第四條為了防止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制作過程中故意或無意的抄襲行為,減少不良結果,所有學位論文都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文字復制比的檢查。
學位論文的總文本復制比不能超過30%。由于受學科性質的限制,難以降低文字復制比時,確保學位論文內容未抄襲他人成果時,經領導書面申請,由學科負責人審查,研究生同意后,適當放寬對文字復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學位論文的外部審查導致論文檢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須延期畢業。
第5條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時,取消所有該學位的申請資格,如果已經被授予學位,則取消該學位。1、在提交論文檢查的學位論文樣本中采用欺騙手段降低文字復制比;2、外審前論文的檢查結果與答辯論文的復查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經驗證,兩篇送檢論文存在實質性差異的;3、用其他手段騙取合格論文的檢查結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錯論文,或以不可以復印錯誤論文為由逃避責任),4、確認有被他人告發、盜取學位論文重大抄襲或他人成果的行為承認的情況。
第六條作為技術手段的學位論文的檢查,不能完全排除學位論文的學術性舞弊行為,盜用他人的成果行為,未被發現的學生,承擔永久追究的風險。第七條因學位論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學位授予資格或被取消學位的,指導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8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各種研究生。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學位論文在學術上的冒失行為檢測的暫定規定》(華交研(2010)24號)同時廢止。
這個規定的解釋權在研究生那里。第一條學位論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動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請大學院學位的重要依據。學位論文應該在指導者的指導下由研究生獨立完成,不能抄襲、抄襲他人的成果。
第二條研究生在校期間,應培養良好的學術道德素質,指導者應承擔模范、指導和監督的職責。第三條學位論文應當引用他人的觀點和成果,注明出處,引用部分不得作為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第四條為了防止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制作過程中故意或無意的抄襲行為,減少不良結果,所有學位論文都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文字復制比的檢查。
學位論文的總文本復制比不能超過30%。由于受學科性質的限制,難以降低文字復制比時,確保學位論文內容未抄襲他人成果時,經領導書面申請,由學科負責人審查,研究生同意后,適當放寬對文字復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學位論文的外部審查導致論文檢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須延期畢業。第五條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時,應取消該學位的申請資格。
1、提交論文檢查的學位論文樣本中使用欺騙手段降低了文字復制比。2、外部審查前論文的檢查結果與答辯論文的復查結果有很大差異,經驗證后,兩篇送檢論文存在實質性差異。3、用其他手段騙取合格論文的檢查結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錯論文,或以不可以復印錯誤論文為由逃避責任),4、確認有被他人告發、盜取學位論文重大抄襲或他人成果的行為承認的情況。第六條作為技術手段的學位論文的檢查,不能完全排除學位論文中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對抄襲或盜用他人成果行為未被發現的學生,負有永久追究的風險。
第7條因學位論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學位授予資格或被取消學位的,指導者應承擔連帶責任。第八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各種研究生。
第9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學位論文在學術上的舞弊檢測的暫定規定》(華交研(2010)2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院所有。
第一條學位論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動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請大學院學位的重要依據。學位論文應該在指導者的指導下由研究生獨立完成,不能抄襲、抄襲他人的成果。
第二條研究生在校期間,應培養良好的學術道德素質,指導者應承擔模范、指導和監督的職責。第三條學位論文應當引用他人的觀點和成果,注明出處,引用部分不得作為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第四條為了防止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制作過程中故意或無意的抄襲行為,減少不良結果,所有學位論文都必須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文字復制比的檢查。
學位論文的總文本復制比不能超過30%。由于受學科性質的限制,難以降低文字復制比時,確保學位論文內容未抄襲他人成果時,經領導書面申請,由學科負責人審查,研究生同意后,適當放寬對文字復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學位論文的外部審查導致論文檢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須延期畢業。
第5條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時,取消所有該學位的申請資格,如果已經被授予學位,則取消該學位。1、在提交論文檢查的學位論文樣本中采用欺騙手段降低文字復制比;2、外審前論文的檢查結果與答辯論文的復查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經驗證,兩篇送檢論文存在實質性差異的;3、用其他手段騙取合格論文的檢查結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錯論文,或以不可以復印錯誤論文為由逃避責任),4、確認有被他人告發、盜取學位論文重大抄襲或他人成果的行為承認的情況。第六條作為技術手段的學位論文的檢查,不能完全排除學位論文中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對抄襲或盜用他人成果行為未被發現的學生,負有永久追究的風險。
第7條因學位論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學位授予資格或被取消學位的,指導者應承擔連帶責任。第八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各種研究生。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學位論文在學術上的冒失行為檢測的暫定規定》(華交研(201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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