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土地區建筑場地的濕陷性類型按自重濕陷量Δ zs 判定。 當 自重濕陷量 Δ zs 小于或等于7cm時,定為 非自重濕陷性黃土 場地,當Δ zs 大于7cm時,定為 自重濕陷性黃土 場地。
濕陷性黃土除了具備黃土的一般特征如呈黃色或黃褐色,粒度成分以粉土顆粒為主,約占50%以上,具有肉眼可見的孔隙等外,它還呈松散多孔結構狀態,孔隙比常在 1.0 以上,天然剖面上具有垂直節理,含水溶性鹽( 碳酸鹽 、 硫酸鹽 類等)較多。
用打入樁、沖鉆或爆擴等方法在土中成孔,然后用石灰土或將石灰與粉煤灰混合分層夯填樁孔(少數也有用素土),用擠密的方法破壞黃土地基的松散、大孔結構,達到消除或減輕地基的濕陷性。 此方法適用于消除5~10m深度內地基土的濕陷性。
濕陷性黃土濕陷變形的主要指標:濕陷系數,濕陷的起始壓力和濕陷的 起始含水量,其中以濕陷系數最為重要。 濕陷系數是單位厚度土樣在土自重壓力 或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共同作用下浸水所產生的濕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