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學術上的不毛現象不斷擴大,不僅破壞了我國科研環境和科研人員的總體形象,也影響了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國家有關部門和科學研究機關近年來制定了防止學術失意的部門規則和相關處理方法,但是這些規則和方法沒有達到預防效果。為此,需要從行政法的觀點強化對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的限制,實現學術道德和學術法治的雙重限制。
學術研究能給人們帶來榮譽和金錢,學術上可能不好。美國于1989年開始關注學術上的問題及其治理問題,將學術上的不合理規定為“提案、實施或報告研究時發生的捏造、篡改、剽竊行為,或嚴重偏離科學共同體公認規則的其他行為”。
這個定義在我國也得到了認可。科學技術部在2007年試行的“國家科學技術計劃實施中的研究舞弊處理方法”中指出,“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學研究行動基準的行為是學術活動中的舞弊行為”,列舉了5個具體的學術舞弊行為。除了剽竊他的成果、偽造、篡改研究資料之外,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范的也不是學術性的東西。端莊行為
近年來,我國學術失去了范例,甚至意味著學術腐敗事件不斷出現。在這方面,學術的不檢點已經非常普遍,成為了非常嚴重的現象。對于法治社會日益蔓延的學術上的不合理行為,必須采取措施、改革,建立規范的學術機制,用法治法律的力量從根本上抑制學術上的不合理行為。一、管理我國學術冒失行為的驗尸(一)學術冒失行為的治理現狀,2004年在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
本文件列舉了學術引用文、成果、評價中的不正當行為,但限制的范圍基本上只限于哲學社會科學領域,沒有實現預期效果。之后,教育部發表了“學術規范和學風建設實施細則”和“關于學術上不合理行為的若干意見”,但是立法水平還很低,沒有突破規范性不強等瓶頸。
科技部2006年11月頒布了《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實施中的科學研究不檢點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設立了科技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業務,開通了通報電話和網絡舉報郵件好了。警告、通報、批評、接受命令,在一定期間內禁止參加項目負責人或組織的研究活動,記錄過錯、降職、解職、解職、解雇等處罰措施。
2007年成立科技部聯合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以下簡稱“六部門”),以科研的誠信,建立聯合會議制度。從制度建設、宣傳、監督實施等方面協助推進研究道德的建設,通過科學技術管理改革、部門聯合會議的交流機制等措施來實行。在高中,清華大學的校務會議在2003年末通過了《關于清華大學學術上不合理行為的暫定辦法(試行)》等,制定了關于學術上不合理行為的處理程序的系統辦法。有
個嫌疑的是,開始調查,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調查小組,經過預備調查,如果新聞記者確認有學術性的不正當行為,將進一步調查報告。學校學位委員會根據報告書研究,形成處理意見,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批準并執行。
項懲罰措施包括警告、過失、降職、開除等。(二)學術不良行為現行治理對策不足1.部分缺乏基礎性、統率性的規范性文件。
學術上的不恰當預防和治療涉及到科學技術、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到自主管理權越來越明顯的高校、科學研究院等,管理主體的多樣性、管理內容的專業性、復雜性由國家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應當有書,管理學術不端,防止管理主體的自他主義、各行。那個甚至連“內部消化”也變得模糊了。但是,我國至今還沒有提出專門治理學術行為的法律法規。
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五十五條也不過是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科技人員應當發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范,遵守職業道路,誠實守信。有些缺乏基礎性、統率性的法律規范是我們現階段治理效果不明顯的重要原因。
因為各部門的規則、規定的適用范圍狹窄,不能全面打擊學術上的不檢點行為。兩個方面各部門的規則、規定有交叉的地方,很難統一適用。例如,在“西安交通大學原教授李連生學術偽造事件”中,2005年西安交通大學的幾位教授向學校和相關主管的大門反映了李連生的學術偽造行為,并提供了確鑿的證據,結果李連生受到了侵犯民譽權的訴訟。其中存在學術不檢點行為和民事法律的混淆。有些階段的高法律規范需要處理它們的關系。
確實,關于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的限制,有慢慢探索,發展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前,美國沒有重視學術上的不檢點行為。科學家認為學術自律和學術自治的自我監督制度能夠發現錯誤和欺騙行為,并妥善處理。但是,隨著科學研究和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日益擴大,國家和國民的認識也發生了變化。根據行政立法,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被限制。1985年制定了《健康研究附加法案》,1986年和1987年公布了處理科學研究不正當行為的條例。2.學術自律效果有限,目前規范的懲罰力不足。教育部2004年發表了規范學術行為的紅頭文件,但這只是一種自律標準,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對于“六部門”的規定以及地方科學技術、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高等院校為防止學術上的舞弊而對紅頭文件規定的學術上的舞弊進行處罰的措施,過分強調內部自主檢查的處理機制,現實中是行政權力制很容易收到。在學校和學院的指導職位上的人在實施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后,會進行取締。難易度高,這也給學術腐敗的發生帶來了乘機的機會。例如,2006年,原清華大學醫學院院長助理劉輝因其提供的個人簡歷、學術成果資料中嚴重違反事實、侵害他人學術成果等原因,被取消了教授職務。但是,最初明確這個問題的不是內部調查的結構,而是網絡輿論的壓力。“科學欺詐案不僅反映了科學界內部科學家的自律和職業倫理規范的失效,還因為科學的純潔性和科學的威信的缺失而引起了媒體的關注。
”對于我國現有的學術性不合理對策也沒有明顯的力量。2006年使科學技術界沸騰起來的“漢芯偽裝事件”的處理結果,對于當事人的行政職務及相關榮譽稱號的廢除、相應的支出和經費的追繳等騙取巨額科學研究經費的行為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同時期韓國“黃禹錫事件”的當事人不僅因學術偽造騙取了科研經費受到了行政處罰,還受到了刑事制裁。
對學術上的不正當制裁并不嚴厲,正因為在檢查過程中容易受人為影響,所以違法成本不高,一部分科研人員魯莽冒險,從項目申報到項目實施,捏造、篡改、侵占他人成果等手段,實施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3.沒有聯動檢查機構。
目前,國家級監察機構對學術上的舞弊行為主要負責科學技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