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 期刊通過在其“投稿須知”欄目中明確期刊將疑似學術不端行為向 有關單位或基金資助機構匯報的原則,警告具有學術不端行為傾向 的作者,以降低在投稿階段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可能 2. 可疑論文的處理程序 ? 明確處理可疑稿件的程序,可以規范期刊編輯和審稿人的職責,從 而保證可疑論文匯報原則的執行
科研人員可能會因為科學態度不公正客觀、不尊重同行學術貢獻,或有門派歧視等原因而受到學術不端指控。 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認定學術不端的要點。 12.隱匿利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