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學風建設委員會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學風建設委員會15日內決定是否進入正式調查。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風建設委員會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調查中主動說明情況、如實承認過錯的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從輕處理;態度惡劣、隱瞞不報、抗拒調查的,從重處理。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 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