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文件精神,增強學生誠信意識,規范本科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確保本科畢業設計(論文)質量,提高本科人才培養水平,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畢業設計(論文)學術不端檢測工作采用學院自查和教務處抽查兩種檢查方式。
學院自查應在答辯前進行,相關規定由學院自行制定。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杭州電子科技大學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檢測范圍第四條教務處以專業為單位抽取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抽取篇數不少于該專業畢業論文數的10%,對于人數較少的專業,應至少抽取5篇。
第五條各學院推薦參加評優的畢業設計(論文),全部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學術不端檢測。第六條未通過學術不端檢測的畢業設計(論文)在下次答辯前需重新檢測。第三章檢測對象及流程第七條檢測對象為畢業設計(論文)正文電子版,文檔格式為Word或PDF格式(非圖片格式轉換)。
第八條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后一周內,由教務處隨機抽取檢測名單,并由學院將畢業設計(論文)正文電子版提交教務處。第九條教務處對提交的畢業設計(論文)進行檢測,出具相關檢測報告,并反饋給各學院答辯委員會。
第十條各學院答辯委員會對未通過學術不端檢測的畢業設計(論文)進行審查與認定,并根據檢測標準及處理辦法給出相應的處理意見。第十一條學院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簽字蓋章后報教務處。第四章檢測標準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參考國內同類高校檢測標準,并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畢業設計(論文)學術不端檢測檢測標準設定如下:(1)文字復制比(文字復制比是指畢業論文與比對文獻比較后,重合文字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含自引部分,下同)在30%(含30%)以內的視為檢測通過;(2)文字復制比超過30%,不超過50%的畢業設計(論文)視為檢測不通過有待整改,給予一次整改機會,經整改后可再次申請參加答辯;(3)文字復制比超過50%視為檢測不通過。
第十三條檢測不通過或整改后檢測仍不通過的畢業設計(論文)經學院答辯委員審查和認定,答辯成績記為不及格。第十四條對于檢測不通過或整改后檢測仍不通過的學生,其行為若被認定為作弊,由教務處根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檢測不通過或整改后檢測仍不通過的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將被取消畢業設計(論文)優秀指導教師評選資格,并根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2014年修訂)》給予相應處理。第十六條各學院推薦參加評優的畢業設計(論文),文字復制比不得超過20%,否則取消評優資格。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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